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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3日 15:47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各类竞赛活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协作精神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根据学校《学分制实施办法》(川文理〔2016〕144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竞赛类别

    第二条 竞赛类别分为五种

    (一)国家级竞赛:是指国家政府部门或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组织主办的全国范围的、高水平的各类竞赛活动。国际竞赛级别等同于国家级竞赛。

    (二)省级竞赛:是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或跨省区的竞赛活动。全国性竞赛的分区赛等同于省级竞赛。

    (三)市厅级竞赛:是指市厅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省内竞赛活动。

    (四)校级竞赛:省级以上比赛的校内选拔赛,以及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全校范围内的各类学科专业竞赛(至少两个以上学院学生可参加)。

    (五)院级竞赛:由各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原则上每个专业都要有与专业培养目标相关的竞赛项目。县、区级别的竞赛等同于院级竞赛。

    第三章 管理与学分认定

    第三条 组织形式

    (一)教务处负责各类竞赛活动的总体指导与协调。学生处、校团委、创新创业学院、各二级学院等部门承担具体组织工作。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应为学生参加竞赛活动的培训、排练等提供场地及设备。

    (二)二级学院作为具体的组织单位,在赛前应组织选拔赛,动员学生积极参与,挑选出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的选手。赛前应作好培训指导和参赛计划,安排指导教师,预算竞赛费用,核定工作量等,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三)指导教师具体指导参赛学生的各项工作,参与学生选拔、制定培训方案、组织实施培训、按要求完成竞赛相关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竞赛成绩。

    第四条 资金管理

    各类竞赛活动经费可从实践教学及竞赛经费等项目中开支,也可按规定接受校内外单位、个人的捐赠。开支范围包括竞赛报名费、资料费、邮寄费、材料费、差旅费等。因竞赛活动所添置的公共设备和资产归学校所有。

    学校鼓励各部门多方筹措大学生竞赛经费,经费开支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分认定

    学生参加各类学科专业竞赛,按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六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

    教师培训、指导大学生参加市厅级、省级、国家级竞赛或相应的选拔赛可给予一定的教学工作量。学校重点支持有一定影响和效果的赛事,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根据竞赛方案、教师实际工作情况及相关规定确定指导教师工作量,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后予以认定。其他竞赛活动的工作量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并在二级学院的奖励绩效中予以资助。竞赛指导教师教学服务当量学时的计算根据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川文理〔2017〕73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奖励措施

    学生参加竞赛获奖及教师指导学生获奖,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学生奖励实施办法》(川文理 〔2017〕28 号)和《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试行)》(川文理〔2016〕123 号)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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