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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理论学习】师德师风专题教育:《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6日 11:18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规范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推动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学术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令)、《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以下简称221号文)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及直属附属医院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过程中,以及各类论文、专利、著作等学术成果发表与应用等各类教学及科研学术活动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具体学术不端行为界定参照221号文第二条、10号文第二十三条、40号令第二十七条和34号令第三条。

第三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术不端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不得阻挠、干扰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被调查人、举报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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